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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省驷马山管理处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实施意见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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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info 来源:驷马山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:2008-9-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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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驷人〔2003〕20号 机关各科室、处属各单位: 根据皖驷人〔2002〕15号文件精神,制定了《省驷马山管理处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实施意见》,并经厅人事处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遵照执行。 特此通知。 附件:省驷马山管理处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实施意见 二○○三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:厅人事处。 附件: 省驷马山管理处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实施意见 为鼓励职工自谋职业,根据皖驷人〔2002〕15号文件精神,经处研究,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: 一、适用范围:全处在职职工(含提前离岗人员)。 二、程序:职工本人自愿,书面提出自谋职业申请,经所在单位和管理处批准后,与单位签订协议,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。 三、经费补贴:对提出自谋职业人员,办清手续的,单位一次性发给个人经费补贴。经费补贴如下: (一)在处实际工作时间满3年的职工,按本人实际在处工作时间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(职务工资、岗位津贴、保留津贴、职务津贴),一次性发给3年工资,另在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1年的发1个月工资; (二)在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3年的职工,按本人实际在处工作时间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(同上),每满1年,发1年工资;在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,发1年工资; (三)对原与单位签订“停薪留职”或“两不找”人员,从二○○三年四月一日起计算,未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的,每推迟一年,扣减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贴,直至扣完为止。今后到法定退休年龄,办理正式退休时,必须补齐不在处工作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各种养老、失业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,方可领取退休费。 四、办理手续后的自谋职业人员人事档案,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、接转和管理。 五、各单位今后一律不再新办理“停薪留职”或“两不找”等形式的手续。 六、本规定从二○○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,今后随国家和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而调整。 二○○三年三月十八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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